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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郭佩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就 任為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我公司)之清算人,並 經鈞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茲加我公司於106年5月13日清算完結,加我公司股東會並 決議選任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研能公司)為簿冊文 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鈞院指定研能公司 為加我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加我公司106年6月15日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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