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郭佩芝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就
任為加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我公司)之清算人,並
經
鈞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
。茲加我公司於106年5月13日清算完結,加我公司股東會並
決議選任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研能公司)為簿冊文
件保存人,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鈞院指定研能公司
為加我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加我公司106年6月15日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
無訛。
是以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