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威第一環球服務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涼生
債 務 人 宥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若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歐元伍仟柒佰貳拾貳元伍拾分,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