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
債 權 人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羿騏
債 務 人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陸拾
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之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然債權人
本件
請求金額係關於四部分,即請求已給付之價金40000 元之返
還、已給付之網路空間代購費用9500元之返還,
暨上開二項
應返還金額49500 元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268元,契
約第十一條第三點
所稱之
違約金79200 元之給付等四部分,
然就違約金79200 元部分,因契約並
非約定係懲罰性之違約
金,而屬於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該部分違約金依
法即不得再請求利息,另利息2268元部分本身亦不得再行滾
入本金請求計算利息,是本件聲請之利息部分僅就其中肆萬
玖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
法律上之理由,其餘部分
予以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