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7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 債 權 人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騏 債 務 人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陸拾   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然債權人本件   請求金額係關於四部分,即請求已給付之價金40000 元之返   還、已給付之網路空間代購費用9500元之返還,暨上開二項   應返還金額49500 元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268元,契   約第十一條第三點所稱之違約金79200 元之給付等四部分,   然就違約金79200 元部分,因契約並非約定係懲罰性之違約   金,而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該部分違約金依   法即不得再請求利息,另利息2268元部分本身亦不得再行滾   入本金請求計算利息,是本件聲請之利息部分僅就其中肆萬   玖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法律上之理由,其餘部分予以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