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38號
債 權 人 太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育正
債 務 人 探索建八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肆仟壹
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