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
債 權 人 英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孝威
債 務 人 集鑛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勢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