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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 債 權 人 沈澄河 債 務 人 何綉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非向合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而係向何綉梅個人請   求之之原因及法律依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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