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
債 權 人 沈澄河
債 務 人 何綉梅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非向合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而係向何綉梅個人請
求之之原因及
法律依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