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
債 權 人 黃俊霖
債 務 人 擎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依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
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
件之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依退票理由單之記載為民國106 年
4 月26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
請求權,
該部分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