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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2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1號 債 權 人 印晟數位影像輸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安忠 債 務 人 力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修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伍仟柒佰壹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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