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9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世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惠芳
人
債 務 人 江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捌
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