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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6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75號 債 權 人 楹弘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權 債 務 人 岱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叁仟叁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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