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鎮球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豪傑五金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主張之
請求原因,係稱債務人豪傑五金有限公司於104 年10月7 日
駕駛自小客車過失撞擊
第三人之車輛
云云,並主張僱用人與
行為人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等情。
惟按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係以主張稱以一不具駕駛車輛能力
之法人豪傑五金有限公司為車輛駕駛人為原因,且未釋明債
務人豪傑五金有限公司之僱用人或其相關
僱傭關係,又所提
之其他文件無從釋明債務人豪傑五金有限公司何以與債權人
間有如主張之債權存在,且就主張之主要事實即債務人豪傑
五金有限公司於104 年10月7 日駕駛自小客車過失撞擊第三
人之車輛
一節,係
法律上不可能存在之事實,自無再令債權
人補正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