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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豪傑五金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主張之 請求原因,係稱債務人豪傑五金有限公司於104 年10月7 日 駕駛自小客車過失撞擊第三人之車輛云云,並主張僱用人與 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惟按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係以主張稱以一不具駕駛車輛能力 之法人豪傑五金有限公司為車輛駕駛人為原因,且未釋明債 務人豪傑五金有限公司之僱用人或其相關僱傭關係,又所提 之其他文件無從釋明債務人豪傑五金有限公司何以與債權人 間有如主張之債權存在,且就主張之主要事實即債務人豪傑 五金有限公司於104 年10月7 日駕駛自小客車過失撞擊第三 人之車輛一節,係法律上不可能存在之事實,自無再令債權 人補正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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