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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1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7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李文財 債 務 人 世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惠芳 人           1樓 債 務 人 江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叁萬元   ,及依聲請狀附表一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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