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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34號 債 權 人 創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尹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三鳴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票號FA0000 000 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6 年5 月22日,故 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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