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興佳和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宏
債 務 人 葉建宏
債 務 人 林讌伃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八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
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