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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福倫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查詢入出境資料所示,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協達自出境後迄今仍未入境,又支付 命令不得為國外或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故本件支付命令並無可合法收送送達之人。債權人之聲請 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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