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福倫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查詢入出境資料所示,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李協達自出境後
迄今仍未入境,又支付
命令不得為國外或
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故本件支付命令並無可合法收送送達之人。債權人之聲請
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