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78號
債 權 人 全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秋伶
債 務 人 頂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鳳翔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債務人公司確已遷
移至新北市新店區,因係屬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可能因
無
管轄權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