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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 債 權 人 麗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生 債 務 人 連福貴 債 務 人 政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福貴 債 務 人 才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連 一、㈠債務人連福貴、政嘉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連福貴、才圓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捌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連福貴、政嘉工程有限公司、才圓工程有限公司並應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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