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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銘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宏杰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6 年7 月18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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