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4號
債 權 人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忠
債 務 人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儀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
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因查債務人公司已於
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6 年6 月21日將公司登記址遷移至新北
市新店區,因新北市新店區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
住
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中有
部分支票係以游碧儀個人名義簽發,債權人據以向債務人公
司請求票款之給付,應另釋明債務人公司有無於票後
背書之
情形,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