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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4號 債 權 人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債 務 人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因查債務人公司已於 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6 年6 月21日將公司登記址遷移至新北 市新店區,因新北市新店區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 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中有 部分支票係以游碧儀個人名義簽發,債權人據以向債務人公 司請求票款之給付,應另釋明債務人公司有無於票後背書之 情形,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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