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武郎
債 務 人 蔣美美即玖益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木水
一、債務人蔣美美即玖益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蔣美美即玖益企業社、林木水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貳
拾貳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