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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1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0號 債 權 人 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 債 權 人 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 法定代理人 廖進入 前列兩債權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債 務 人 斯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給付新臺幣(下   同)貳拾叁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陸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與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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