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0號
債 權 人 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
債 權 人 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
法定
代理人 廖進入
前列兩債權人之共同
送達代收人
債 務 人 斯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給付新臺幣(下
同)貳拾叁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陸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與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