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
債 權 人 甲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稼育
債 務 人 旺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男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
聲請狀正本。
三、
本件所提出之契約
當事人均為甲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
債權人甲魚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正確之債權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