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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 債 權 人 甲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稼育 債 務 人 旺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三、本件所提出之契約當事人均為甲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並   債權人甲魚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正確之債權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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