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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3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7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錦田 債 務 人 天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彥 債 務 人 許立彥 債 務 人 徐祖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五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加計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三加計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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