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7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錦田
債 務 人 天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彥
債 務 人 許立彥
債 務 人 徐祖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五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加計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三加計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