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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59號 債 權 人 千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千 債 務 人 羅友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釋明本件請求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聲請狀未附證物)。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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