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79號
債 權 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阿煌
債 務 人 益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訓
債 務 人 李平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