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豪順企業社
法定
代理人 劉蒂勇
債 務 人 悅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燦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契約
當事人
間倘無特別約定者,僅得依
民法第203 條規定請求年息百分
之五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
駁回,如不服該部
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