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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9號 債 權 人 人禾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仲佑 債 務 人 亞昕10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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