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53號
債 權 人 閃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在治
債 務 人 林建廷
債 務 人 鍾燕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