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裘利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14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