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894號
債 權 人 盛達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錦慧
債 務 人 薛良吉即東達節能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玖仟捌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