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嘉
債 務 人 沛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藍文玲
債 務 人 楊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九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