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債 權 人 禮御生命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信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功輝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之財產或
非財產上之
損害賠償,得為民事強制
執行名義,刑
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4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就
系爭損害賠償債權
業據本院105 年度簡
上字第609 號、105 年度簡字第3251號刑事判決命
被告即本
件債務人為一定金錢給付,有該判決書影本附卷
可稽,如債
務人未能履行,債權人可執該項判決逕為
強制執行之聲請,
是本件請求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