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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債 權 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債 務 人 宣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查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   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   之需要。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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