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債 權 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莉蓁
債 務 人 宣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
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經查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
死亡,顯
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
之需要。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