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債 權 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莉蓁
債 務 人 宣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2 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合法之
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本件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經查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死亡,顯非債務人
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債權
人已於106 年2 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