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49號
債 權 人 維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彩筠
債 務 人 沛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文玲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
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已於民
國106 年9 月11日遷移至臺北市信義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
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
住所在地之管轄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