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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42號 債 權 人 卓冠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姜宗怡 債 務 人 沈素禎 債 務 人 林聖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債務人沈素禎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   。 二、就債務人林聖凱所簽發之本票,是否有對發票人林聖凱為提   示?提示之方法及日期為何?。 三、本件就對債務人沈素禎、林聖凱請求之債權是否為同一債權   ?為何對二債務人請求相同之金額?如所請求同一債權,   應另自行補繳對債務人林聖凱之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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