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42號
債 權 人 卓冠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姜宗怡
債 務 人 沈素禎
債 務 人 林聖凱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債務人沈素禎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
法律依據
。
二、就債務人林聖凱所簽發之
本票,是否有對發票人林聖凱為提
示?提示之方法及日期為何?。
三、
本件就對債務人沈素禎、林聖凱請求之債權是否為同一債權
?為何對二債務人請求相同之金額?如所請求
非同一債權,
應另自行補繳對債務人林聖凱之支付命令
聲請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