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2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01號 債 權 人 榕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嬿美 債 務 人 鐿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鈞 債 務 人 陳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