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45號
債 權 人 通越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天賞
債 務 人 楊文白即三美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