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02號
債 權 人 綠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壽明驊
債 務 人 謝清泉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8 時以扳手破壞輸電開關鎖頭
之行為與本次請求中所提之發電設備被斷電損失統計之
因果
關係與釋明資料,如係主張債務人破壞鎖頭後另有其他斷電
行為,請就債務人其餘行為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