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5號
債 權 人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哲
債 務 人 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壹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依所提出之
客戶訂購確認單所示,契約
當事人為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劉玉衡僅為公司之負責人,
非契約當事人,故債權人對其
之聲請
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