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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6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5號 債 權 人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債 務 人 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壹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依所提出之   客戶訂購確認單所示,契約當事人為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劉玉衡僅為公司之負責人,契約當事人,故債權人對其   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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