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7號
債 權 人 田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烜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僅債務人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一人,無從為
連帶給付
,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
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