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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7號 債 權 人 田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僅債務人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 ,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 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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