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622號
債 權 人 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焜耀
債 務 人 王志誠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3款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本件
債權之請求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0 號對債務人起訴,雖
尚未取得
確定判決,然再對同一人聲請支付命令仍屬
同一事
件重複聲請,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無保護之必要。
揆諸前
項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7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