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8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622號 債 權 人 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焜耀 債 務 人 王志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3款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本件 債權之請求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0 號對債務人起訴,雖 尚未取得確定判決,然再對同一人聲請支付命令仍屬同一事 件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無保護之必要。揆諸前 項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7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