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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8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77號 債 權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債 務 人 崇光明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崇光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聲請 狀所列債務人與本件請求給付之人不同,請令提出記載正確 之聲請狀。二、請求陳建源給付之原因,及該原因存在之釋 明資料及相關法律依據。」,債權人已於106 年10月24日收 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 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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