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77號
債 權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正明
債 務 人 崇光明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崇光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瑛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聲請
狀所列債務人與本件請求給付之人不同,請令提出記載正確
之聲請狀。二、請求陳建源給付之原因,及該原因存在之釋
明資料及相關
法律依據。」,債權人已於106 年10月24日收
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
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