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92號
債 權 人 王詮仁
債 務 人 永峰租車行
法定
代理人 林照松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載債務人名稱為永峰租車行,但所提發票所用印上載
為永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人之正確名稱。
二、
本件所提發票
所載品項為租車,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所訂立之
租車契約內容,或已請求債務人返還訂金參仟元之釋明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