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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8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92號 債 權 人 王詮仁 債 務 人 永峰租車行 法定代理人 林照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債務人名稱為永峰租車行,但所提發票所用印上載   為永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人之正確名稱。 二、本件所提發票所載品項為租車,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所訂立之   租車契約內容,或已請求債務人返還訂金參仟元之釋明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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