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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 債 權 人 陽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于鈞 債 務 人 郭河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叁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查:編號   HC0000000 之支票,退票日為106 年1 月3 日,故利息僅得   自該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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