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
債 權 人 陽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于鈞
債 務 人 郭河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叁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查:編號
HC0000000 之支票,
退票日為106 年1 月3 日,故利息僅得
自該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
駁回,如不服該部分,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