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39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九利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黎陳素珍
人
債 務 人 黎智力
一、債務人九利營造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期款貳萬零捌佰叁拾叁元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
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
債務人黎陳素珍、黎智力給付之。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