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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0號 債 權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時僅繳納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聲請係債權人紅樹林有線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不同原因事實 對債務人為請求,雖屬類似事件不禁止於一聲請狀內同為請求, 但仍屬二不同之聲請事件,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應 納應為新臺幣壹仟元,因卷內繳款收據所載繳款人為債權人紅樹 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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