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0號
債 權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朝男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上列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
聲請時僅繳納
裁判費伍佰元,查
本件聲請係債權人紅樹林有線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不同原因事實
對債務人為請求,雖屬類似事件不禁止於一
聲請狀內同為請求,
但仍屬二不同之聲請事件,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應
納應為新臺幣壹仟元,因卷內繳款收據
所載繳款人為債權人紅樹
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