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0號
債 權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朝男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
幣(下同)伍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
同)伍佰貳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債務人如不同意
上開應給付之債權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