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7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1號 債 權 人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債 權 人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債 務 人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   臺幣(下同)伍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伍拾玖萬   伍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