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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2號 債 權 人 上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室堂 債 務 人 黃文賢即成宏汽車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文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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